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全面推开

摘要:经济下行压力犹存,财政收入压力不减。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通知要求,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应在1年(不含1年)以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经济下行压力犹存,财政收入压力不减。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通知要求,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应在1年(不含1年)以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与银行贷款挂钩,不得指定质押品,不得借此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

  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指导金融机构参考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范围,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投标利率水平,进一步完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利率形成机制。

  对各省国库现金管理的规模,《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确保财政支付基础上,根据国库现金流量预测和市场流动性情况,科学实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地方预算支出进度未达到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地区,不得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各地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库款情况和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加强对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合理把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余额。

  国库现金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政筹资成本,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财政管理活动。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主要采取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

  目前,财政资金主要存储于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即通常所说的国库。200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开始实施,到2016年底,共实施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93期,操作规模约4万亿元。

  2014年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黑龙江和湖北六省市试点。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截至2016年2月4日,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32期,规模7100多亿元,共获得利息收入99亿元。

  2016年4月,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扩大至将天津、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15个省(区、市)。目前财政部尚未公布这些地区试点操作期数及规模。


返回顶部